國立中山大學綠色校園實施辦法
國立中山大學綠色校園實施辦法
98.04.01 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101.03.21 本校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2.06.19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為有效管控本校各項能資源使用及建構綠色校園,以達節能減碳及能資源再利用之功效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適用範圍:本校各單位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資源係指電力、水、燃料、可供再利用之廢棄物,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資源者。本辦法所稱之「綠色校園」係以永續發展及善用自然資源的概念為願景,各項能資源已達最大使用效率之校園。
第四條 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,設置綠色校園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,由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,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,由各學院、通識教育中心、教務處、學務處、圖資處、場地管理委員會各推派委員代表1至3人,由學生會推派學生代表1至3人,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,委員任期為一年,期滿得連任。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五條 本小組設執行秘書,由環安中心主任兼任之,並由執行祕書指派人員襄助執行秘書執行、協調有關事宜及召開小組會議;另由各館舍或相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擔任執行人,負責執行節能及資源回收改善提案工作及蒐集相關資料。執行人之主管負責計畫推動、管考與考核。
第六條 本小組職掌事項如下:
一、綠色校園各項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。
二、綠色校園各項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。
三、綠色校園各項措施分析與檢討。
四、綠色校園各項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。
五、各單位執行綠色校園工作與運作情形督導。
六、對校外能資源相關補助的爭取,強化綠色校園績效的提升。
七、其他綠色校園相關事宜。
第七條 本小組依職掌公告各單位應配合事項,各單位之節能執行成效將列為水電費經費分配之參考。
第八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綠色校園各項措施之執行與推動,對執行有功人員經本小組推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獎勵。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,依本校相關辦法予以懲處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,自公布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圖:國立中山大學綠色校園小組組織系統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