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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山大學綠色校園實施辦法

國立中山大學綠色校園實施辦法

98.04.01 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
101.03.21 本校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102.06.19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 

第一條       為有效管控本校各項能資源使用及建構綠色校園,以達節能減碳及能資源再利用之功效,特訂定本辦法

第二條       適用範圍:本校各單位。

第三條       本辦法所稱之能資源係指電力、水、燃料、可供再利用之廢棄物,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資源者。本辦法所稱之「綠色校園」係以永續發展及善用自然資源的概念為願景,各項能資源已達最大使用效率之校園。

第四條       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,設置綠色校園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,由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,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,由各學院、通識教育中心、教務處、學務處、圖資處、場地管理委員會各推派委員代表13人,由學生會推派學生代表13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,委員任期為一年,期滿得連任。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
第五條       本小組設執行秘書,由環安中心主任兼任之,並由執行祕書指派人員襄助執行秘書執行、協調有關事宜及召開小組會議;另由各館舍或相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擔任執行人,負責執行節能及資源回收改善提案工作及蒐集相關資料。執行人之主管負責計畫推動、管考與考核。

第六條       小組職掌事項如下:

一、綠色校園各項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。

二、綠色校園各項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。

三、綠色校園各項措施分析與檢討。

四、綠色校園各項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。

五、各單位執行綠色校園工作與運作情形督導。

六、對校外能資源相關補助的爭取,強化綠色校園績效的提升。

七、其他綠色校園相關事宜。

第七條       本小組依職掌公告各單位應配合事項,各單位之節能執行成效將列為水電費經費分配之參考。

第八條       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綠色校園各項措施之執行與推動,對執行有功人員經本小組推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獎勵。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,依本校相關辦法予以懲處。

第九條       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,自公布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附圖:國立中山大學綠色校園小組組織系統圖

組織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