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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公文之期望、目的及稱謂用語,即日起均無須挪抬(空格)書寫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1日臺教綜(三)字第1040041274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,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、目的及稱謂用語,均無須挪抬(空格)書寫,請配合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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